第二十二条
有效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联合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交通、气象等相关部门共同办理的,不得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