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利用第十九条规定以外的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地点、位置、形式、材料、规格等;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效果图、设置地点实景图、结构设计图及设计使用年限说明、施工说明;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证明材料、日常维护方案和安全责任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