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和使用:

(一)抵补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和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法定公积金,按企业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或者抵补企业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法定公益金按企业税后利润扣除第一项、第二项后的5%至10%提取,主要用于改善职工集体福利;

(五)支付优先股股利;

(六)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七)支付普通股股利。

年度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决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