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厂长)的组成、产生、任期、议事方式等由企业章程规定。

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厂长)。

董事、经理(厂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