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建,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

集体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集体企业中,联社、社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投资者所有。集体企业历年积累形成的自有资产、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资产,产权归企业集体共有。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