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城乡规划;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