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标发包第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将所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但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建设工程主体部分以外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