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