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监督,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平台,充分听取居(村)民对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