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事务指导目录,明确主责事项清单、协助事项清单以及负面事项清单,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事务指导目录;安排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协助事项清单内的工作事务,应当提供相应的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要求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列入负面清单内的工作事务。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