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长效投入和资金资产使用监管机制,保障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正常开展。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