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长效投入和资金资产使用监管机制,保障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正常开展。

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社区治理。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