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治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加强社会治理数字化平台在城乡社区的推广应用,提高城乡社区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社会治理数字化平台推进智慧社区建设,集约建设智慧社区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各类信息系统与社会治理数字化平台联网对接。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