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社区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住宅小区、城市更新居民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