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需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并应当征得设计、施工单位同意。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