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篡改、伪造交通建设工程资料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