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造价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其编制单位和编审人员应当在造价文件上签名和加盖印章,并对造价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违反前款规定出具的造价文件,不得作为审批、招标投标、签订合同或者结算支付的依据。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