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其编制单位和编审人员应当在造价文件上签名和加盖印章,并对造价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违反前款规定出具的造价文件,不得作为审批、招标投标、签订合同或者结算支付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