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市、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