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完善常态化源头预防和打击整治机制,依法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