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重点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司法行政、公安、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群体的信息核查、服务与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服务管理体系,落实教育矫正、安置帮教、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困难帮扶、医疗救助、心理疏导等措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