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防范事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网络运营者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应对处置工作,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运营者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
网络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编造、传播违法有害信息或者谣言。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