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重点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防范技能培训和应对处置演练,定期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