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红树林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红树林保护修复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红树林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红树林保护基础设施,强化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并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红树林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红树林保护管理工作,落实红树林保护修复的保障措施,组织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有条件的,可以委托专门的红树林保护管理养护单位实施。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有关红树林保护管理工作职责。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红树林的保护管理工作,预防、制止和协助调查破坏红树林的行为。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根据红树林保护工作需要,确定红树林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职责分工。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