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红树林湿地的,由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海洋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红树林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红树林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占用红树林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