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持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