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自行开展或者委托符合相应专业和资信等级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