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各级机关、团体应当规范建档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档案保管期限表制度。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档案保管期限表制度。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