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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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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