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档案信息化工作,推进数字档案馆、档案室建设。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利用市级协同办公平台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移交接收。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