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科研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建档工作应当与项目立项、计划进度、成果验收鉴定和评审同步进行,按照规定进行验收、鉴定。列入市、县(市、区)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通过验收、鉴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档案管理情况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