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运营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