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第六十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运营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