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供养老年人养老需求的前提下,剩余床位可以向社会开放,优先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