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蔬菜基地面积,按城市人口人均0.04亩的标准实行总量控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土地资源状况与有关区县商定指标,逐步划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