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对在蔬菜基地及其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蔬菜基地内蔬菜的生产、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