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将蔬菜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