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征用、占用蔬菜基地应当遵循先补后占的原则,审批部门按照占一亩补一亩五分的标准安排补建新菜田。在当地无法增补或者增补不足的,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与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协调增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