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

(二)作出判决的台湾地区法院名称、裁判文书案号、诉讼程序开始日期和判决日期;

(三)请求事项和理由;

(四)申请认可的判决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