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四条有效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