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审查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期间,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