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九条有效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