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申请人提供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证据,系通过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