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