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由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初步审议。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