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和改革目标考核评估机制。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推动改革任务落实。

工会应当适应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需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合相关部门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规划制定;

(二)根据产业工人队伍发展规模、内部结构、利益诉求,健全工会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工作方法;

(三)联合相关部门推进产业工人地位保障制度的落实;

(四)支持和督促企业落实产业工人培养的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制定本单位产业工人培养规划和培训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应当强化和落实培养产业工人的主体责任,提升产业工人技能素质,畅通产业工人发展通道,保障产业工人待遇。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