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工会应当按照规定比例留成和上缴工会经费,加大工会经费向基层工会倾斜的保障力度。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逾期未拨缴或者少拨缴工会经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对未拨缴或者少拨缴工会经费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催缴。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