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工会应当通过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电话、网络、信箱等多种形式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受理、处理职工诉求。工会应当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职工有权对工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上级工会对所在单位工会不履行职责情况予以调查和处理。上级工会可以纠正下级工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决议和决定,及时将处理情况向职工反馈。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