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用人单位职工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其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重大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或者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规模较大、人数众多、工作地点分散、工作时间不一致、职工代表难以集中的用人单位,不涉及无记名投票的事项,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会议,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表决。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