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日起至恢复供热之日止,按日向热用户退还日标准热费两倍的热费,退还热费总额不超过热用户当期交纳的热费。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