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记录,设专人登记用户测温申请、测温数据、未达标天数认定等有关信息,并应当向热用户出具相关凭证。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退费窗口,专人负责办理退费工作,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室温未达标热用户退费。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