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监督管理和用热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