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热费以供热期为单位交纳。热用户应当于每年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有特殊情形需要延期交纳并与供热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约定延期交纳。

鼓励供热单位向提前交纳热费的热用户给予适当优惠。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7日